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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日期: 2021-01-14 16:29:14 作者: 马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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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考试考点。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会计人员有所列举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凭证、账簿、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三)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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