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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重点考点:本票的特殊规定

日期: 2021-04-12 10:54:36 作者: 马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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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本票的特殊规定

1.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本票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3.付款提示期限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支票的特殊规定

1.授权补记:金额、收款人名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付款提示期限

(1)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4.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支票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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